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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陕西省闽商商会

  

《章程(草案)》


〇二二年五月

中 国 • 西安

 


陕西省闽商商会章程(草案)

 

第 一章  

*条  本会的名称:陕西省闽商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英文名称: Min—merchant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anxi,缩写为MCC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由在陕闽籍企业共同发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为社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闽商在陕企业间的联络与交流,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发挥闽籍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色和优势,促进闽陕两地经济合作、为两地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会地址:西安市建工路19-1号世纪金源大饭店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

帮助、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做好穿针引线工作;

(三)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帮助会员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五)加强自律,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参与社会爱心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

第三章 会 员

   本商会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组成,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闽籍在陕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

(四) 闽籍在陕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工商界人士;

(五)守法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六)热爱商会,互帮互助,积极参与商会各项活动;

(七)未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章程、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商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商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其中会长须在本商会前一届理事会担任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三十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一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商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商会本届需*预留会费的10%作为下一届筹备费用,支出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二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 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闽商商会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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